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出台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包括四个部分,主要框架如下:
(一)明确继续教育组织服务体系
依据人社部第25号令第六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继续教育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后,可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接受属地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全省,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本市、县(区)。
(二)明确继续教育实施规范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依据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并在附件1中细化了继续教育的形式(共9种类型)及学时计算标准。
(三)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体系
明确提出:依托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查询、验印、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并在附件2中细化了学时登记和验印相关细则。
目标是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实现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汇聚。
下一步还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福建省职称评审系统数据实时对接,实现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在线核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首先是对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传往年继续教育数据的时限提出要求,其次是明确如何开通平台管理账号,以及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如何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
三、政策亮点
(一)首次提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机构,更有利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学时验印,合理划分了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社部门验印,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原则上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印,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暂无法进行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
(三)优化了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经平台数据对接的网络学习,以及对确认通过的培训计划,平台实现自动验印。
(四)通过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继续教育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由公共服务平台生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学时证明可全省通用,用于取代原先纸质的继续教育证书,大大提升了安全性和便捷性。
(五)关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采取告知承诺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级部门确认,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报所在设区市级部门确认;今后新增培训科目或专业需再次确认备案。
解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解读人:林茗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