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泉人社〔2015〕1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科、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2014-2017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闽委发〔2014〕15号)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印章名称变更
根据工作需要,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印章名称变更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培训专用章”,原有的印章不再使用。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科目由省、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侧重于提高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专业课学习时间应占总学时的70%以上,公共必修课要完成2门以上课程。
(三)继续教育学时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非公企业)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需占一定的比重,具体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培训与验证
1.继续教育培训实行核准制度。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经授权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省级施教机构开展面向泉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须事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核准,对未经核准开展的培训不予验证;学历、学位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施教机构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验证。
2.各主办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继续教育办班验证一次性告知》(详见附件)的要求,使用“泉州教育培训管理系统”(http://edu.qzrs.gov.cn)进行办班、验证报批,并在各自网站公布报批结果。
3.市人社局定期在“人社网”公布核准同意的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网站等相关信息供专业技术人员选学参考。
(五)继续教育证书发放与使用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主办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向市人社局统一申领,经打印编码和校验码后发放。每本继续教育证书具有唯一编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对应,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持一本证书,持旧换新。
2.证书由市人社局根据各主办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培训人员名单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
2015年下半年,市人社局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泉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意见》(泉人核〔2007〕38号)的要求,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相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和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执行《条例》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教育培训班需经审批、公布后方可举办,不得从事超出核定培训资质的项目,禁止违规收费。
(三)各地、各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联系人:杨志建,联系电话:2219816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7日